改判无罪原因之观察
一、司法改革大气候变化,带来司法保障人权的进步
陈夏影三人是1996年6月1日被抓走,2015年5月29日再审改判并释放的,差两天就是整整十九年!为什么之前十七年的申诉都没有成功,十九年时这个案件又能够改判呢?福建高院在2009年时驳回过陈夏影母亲的一次申诉。还有一次是福建省几个人大代表提出一个建议,要求高院复查再审,高院也答复了代表,认为“案件没有错”。前面历次申诉都没有成功,到2015年能够再审改判,首先应该归结于大气候、大环境的变化,应该看到有这样的时代背景。我这样说决不是做官样文章,迎合宣传,我没有这个任务。我不是这样性格的人。
二、福建司法进步小气候,陈夏影三人赶上好机遇
这里面有什么机遇呢?就是三个案件交织、叠加在一起。第一个是刚才讲的吴昌龙爆炸案,吴昌龙被羁押十二年,2013年5月3日二审改判无罪;第二个是2014年8月22日念斌投毒案二审改判无罪,念斌坐牢八年,四次被判死刑;第三个就是陈夏影案,2015年5月29日再审改判无罪。这三个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没有出现真凶,也没有亡者复活,福建高院均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予以纠正了。前面两个案件的解决,无疑对陈夏影案的再审改判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念斌投毒案二审改判无罪之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扬了福建高院,他说:福建高院改判念斌无罪,表明了福建高院不仅有勇气,更有底气。这个说法,是法官在约谈我们时透露的。由此可见,福建高院纠正冤假错案还是有动力的,有积极性的。
所以说,这三个案件交织、叠加在一起,为陈夏影案的平反纠正提供了一个难得机遇。当然,这是一个机会,换个角度看,或没有利用好,也不一定是什么机会,但我们把它变成了好事。假如有人说,同一福建高院已纠正了两个重大的冤案错案,还要继续纠正第三个,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也不是每个法官都愿意干的,这个说法不无道理。所以,就有第三个体会,要归结到人上面来。
三、一个难能可贵的马院长与一个有担当的许庭长
案件的解决还是要归结到人上面来。是什么人呢?我觉得主要就是两个人:马院长与许庭长。这个要着重提一下,我绝不是说什么奉承话,这也不符合我的性格。尽管我们没有跟马院长见过面,所谓的公开信可能让马院长有点不舒服,可她并没有因此计较我,目前我没有感到任何压力,也没有产生负面作用。当年陈夏影案,包括前面两起案件,都不是马院长主政时候的事情,但都是在她当院长的时候纠正过来的。如果说马院长纠错动力不足、不强,或者没有高度的责任感,那一时真的是没有办法。你能有什么办法?所以,我们律师私下里都是非常肯定马院长的,说马院长“真是难能可贵,不可多得”。2013年、2014年、2015年,福建高院接连三年都纠正了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这很不容易,应当为福建高院及马院长点赞。
说到审监庭许庭长,我们认为他是非常有担当、有良知的。我们律师多次见到他时,他都说:你们要相信我们法官是有良知的,一定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他这番话让我们很为感动。这里说说两次比较有意义的经历:一次大概是福建高院可能决定要再审时,他对我说,作为律师也包括法官,能够把陈夏影这个案件处理好,是很有挑战性的,更是非常难得的。原话大意如此。第二件事情,我至今记忆犹新。再审宣判前一天的下午,为了做好第二天宣判后的对接工作,合议庭约家属到高院开了一个简短的沟通会,律师只有我一个人在场。会后许庭长对我说:一个律师一生当中能参与陈夏影这样一个案件,也是人生浓彩重墨的篇章!这是有点文学化的语言,许庭长确是学中文出身的。当然,我不会因此感到很得意或是太激动,但我看得出许庭长确实是非常善良的人,他多次说要相信法官是有良知的,我认为他这句话是完全符合事实的。
许庭长好像是2013年5月份,也就是我们申诉前三个月,从福建南平中级法院副院长的位置上调来福建高院,任审监庭庭长。他在南平中院审理了著名的“郑民生杀童案”,这是他的经典案例,事实表明他是一个很专业、很负责的法官。
刘志强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辩护词中这样说:历史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但是,面对历史的态度却是由我们抉择的。这句话,在马院长、许庭长以及合议庭各位法官身上得到生动的印证。
四、律师团做了大量扎实艰苦的综合性工作
我们律师团各位同仁所做的工作,这个方面我们也不想太谦虚,不要装谦虚,我们的工作做得还是可以的,可圈可点。
第一个方面,我们律师吃透吃准了全案案情
这个案件说复杂也不复杂,说简单也不简单,卷宗有十几本,我们共同研究,分别写了一些案件分析文章,并公开发表了。我们一致认为这个案件错的实在是太离奇了。刘志强律师说这个案件有“三个错”:错得一目了然,错得一塌糊涂,错得触目惊心。这“三个错”不是硬生生编出来的排比句,是经过认真分析、充分研究得出来的结论。这“三个错”,等于是给案件贴了一个“标签”,连有的法官都记得很清楚,媒体广为引用,更得到原辩护律师----85岁的赵国安老先生的高度赞同。赵老是黄兴当年的辩护律师,几乎陪伴了黄兴十年,他从刘志强律师概括的“三个错”得到启发,进一步提炼出“六个一”,把陈夏影案的成因与怪像作了淋漓尽致的揭示。我们觉得这个案件错的太明显,所以我们成竹在胸,有必胜的信心。这真不是马后炮,如果这个案件不平反,还有什么冤案能够纠正。
第二个方面,我们有策略地施加了一点压力
有时候我们感到很无助的是什么呢?就是一些系统的内在惰性或工作惯性还是很明显的,你要想办法去推动它,如果你按部就班地等待,弄不好要等到猴年马月,最后一纸答复给你,把你的申诉就封死掉了。发公开信也好,发表文章也好,给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写信也好,写“寻人启事”也好,等等,都是一个办法。当然他们叫我们停下来,我们就不做,是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的。有时候我们体会到好像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个案件似乎就是这样喊出来的。案件本身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是推动办案单位真正动起来,认真把案件再复查一下,不是例行公事地从原判决书上抄一下,说什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予以驳回申诉”。
第三个方面,与法院进行有效互动,知进退,讲规矩
这是什么意思呢?当法院释放出有关信号的时候,我们要判断好,需要我们配合的时候,我们就积极配合,比如说跟家属做安抚工作,媒体的声音要适当控制,法院约谈的信息不能擅自公开,我们都比较好地遵守了这些规矩。我上面提到的相关信息,只有现在尘埃落定之后才讲出来,当年是守口如瓶的,比如有关领导对念斌案的评价,案件的具体进展,高院的工作安排,等等,都绝对不能透露出去,甚至有的都还不能全部告诉家属。
第四个方面,合理考虑法院法官工作的客观难度
法官跟我们说,如果每一个申诉都要全面复查的话,一时真是忙不过来。当事人的诉求极不相同,尤其是福建,当事人的申诉更是五花八门,一一处理起来,目前确实有很大难度。我们律师都予以理解,相信这些意见都是有道理的。陈夏影三人很幸运,他们的案件能进入法官的视野,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合理体谅具体办案人员的难处,即便法官个人认识上能够接受当事人的相关意见,也要考虑他在系统里面的平衡问题,以及一些工作规矩问题。
第五个方面,律师团精诚合作高度团结,不争功不炫耀
我刚才讲了律师团成员有十来个人,我是唯一福建律师,念斌投毒案律师团有三十来个人,我也是其中唯一福建律师。看来,我这个人还是比较“爱凑热闹,爱管闲事”。其实,我是抱着学习刑事辩护的目的参与其中。我是哲学系毕业的,没有正规念过法律,也没有师傅教我做刑事辩护。我想通过参与这样生动具体的案件 来了解观察刑事审判 ,学习刑事辩护是怎么回事、怎么做的。办理陈夏影案,其实我不是主角,主要工作不是我做的,是李金星律师、刘志强律师、张磊律师、王兴律师、周立新律师。还有其他几个律师,也关注过这个案件。我们律师团之间就案件的探讨沟通是非常有效的,建了微信群,及时交流,自始至终非常团结的,没有谁要争头一把交椅,争做第一主辩,大家都很好商量。
律师团也不炫耀。李金星律师常说一句话:我们律师不会因为在某地发现一个“冤案”,就当作一次“盛宴”,掀起一个“狂欢”。相反,面对孤苦无告的冤案当事人,我们律师往往感到很难过,很无奈,与他们同悲同痛。我们就是想为当事人解决具体的问题,只要能够静悄悄地解决,能圆满处理好,我们律师完全可以不发声,理当尽力配合办案机关。
最后一个方面,媒体跟进报道不可或缺,无可替代
对于重大冤案申诉,媒体跟进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要提到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李蒙呢?这份杂志2014年7月份发表李蒙执笔的《福清4.26绑架杀人案件调查》,这是媒体第一次全面披露这个案件,之前家属在网上也发了一些东西,没有产生什么影响。李蒙这篇文章发表了之后,更广范围的公众了解到这个案子,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之后也有很多媒体跟进,如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网、法制晚报、潇湘晨报、东方卫视、凤凰卫视、三联生活周刊,等等,这些都是有其必要性的。需要说清楚的是,我们只能说“媒体跟进”,而不是所谓“媒体倒逼”。有关人士跟我强调陈夏影案件再审改判,不是媒体倒逼的结果,这一点我是认同的。媒体报道,对冤案申诉的影响力有多大,我说不清楚。我只是认为,在当下媒体比较发达的时代,陈夏影案这么一个典型冤案,在媒体上适当讲一讲,只要不造谣、不诽谤,也不是不可以的,也是应该允许的。
总而言之,我们律师团还是有担当、有勇气、有策略的。当然,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可能没办法复制。当事人在蒙冤十九年之后,最终再审改判无罪,到2015年5月份释放时,陈夏影剩余刑期还有十一年,黄兴还有十三年,如果这次没有改判,两人差不多要到五十岁左右才能回家。
国家赔偿五百多万
2015年9月27日,福建高院决定赔偿三个人一共537万元,其中,陈夏影221万元,黄兴186万元,林立峰的父母获赔129万元。三人获赔的差别在于计算羁押期限不同。陈夏影是十九年,差两天,黄兴是十九年减去非法拘禁罪判的三年,为十六年,林立峰到2008年1月份死亡时为十二年,减掉非法拘禁罪判的三年,就是九年。陈夏影、黄兴所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计算,林立峰多一点,差不多是一比一。
来源:吴国阜律师 的国阜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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