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在“社会能见度”栏目播出一期《冤狱十九年》节目,时长三十分钟,真实再现了陈夏影们的苦难冤狱。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将陈夏影十九年冤案平反评选为“2015年度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清华大学法学院也评为“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陈夏影冤案”
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11岁少年被绑架并遇害,6月1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抓。该案经历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十年六次审理,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黄兴、林立峰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十九年间,三人家属走上了漫长申诉之路,2015年5月29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陈夏影三人不构成绑架罪,终于平反昭雪。
现在这个案件被称为“陈夏影案”,官方当时以案发时间称之为“4.26案”。虽然当事人有三个,由于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十九年来坚持申诉,我是作为陈夏影的律师参与这个案件,媒体采访我比较多一些,报道多以“陈夏影案”来指称。所以,我们习惯叫做“陈夏影案”。
一、偶遇陈焕辉
2013年5月3日,在福州中院门口,我偶然碰到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他当时大概六十岁左右吧。那天是一起重大案件二审宣判,就是著名的“吴昌龙爆炸案”,该案经过十二年审理,终于等来二审无罪宣判。我去福州中院想旁听宣判,当然是没有被允许进去。在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借福州中院法庭开庭)的大门外有很多人围观,更有很多人喊冤。作为律师我不好凑近喊冤的人们,不是我麻木不仁,是怕人家说三道四,就在远处的围墙边上随便看看。
陈焕辉静静地站在墙角处,没有像其他人那样高声喊冤,闹得动作很大。他给了我两页纸的材料。看完这两页材料,我感到很是吃惊,有两点:首先,材料说当年案发时候,陈夏影、黄兴在深圳,不在福清,没有作案时间,警方将关键证人限制了人身自由,逼迫证人改变证言,证明他们中途回到福清,这是让我非常震惊的一点;其次,陈焕辉在材料中表态,想采取“绥靖”办法,让儿子陈夏影尽快先回家就行了,他不要求追责。儿子陈夏影十七岁时被抓,已经坐牢十七年了。这两个“十七”更是给我强烈的震撼。
二、 给马院长写信
两页纸材料拿来后,我回到厦门,很快写成一篇《吴昌龙爆炸案围观记》,放在新浪博客上。我首先想写一写吴昌龙这个典型冤案的围观情况,同时也有意提到陈夏影案离奇的案情。文章经过陈光武等律师转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发现有一定的影响之后,我叫老陈把案件主要材料寄给我。他编辑了一本封面标为“酷刑下的人间奇冤”的材料,包括历次判决书,主要证据材料。我研究了几天,又写成一篇《陈夏影绑架杀人案件要览》,把主要经过、证据材料、重大问题列出来,还是发到博客上。这篇文章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要览》写完之后,我越看越觉得案件问题很严重、很明显,就一不做二不休,一个中午不睡觉,奋笔疾书,一挥而就写了一份《给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公开信》。所谓《公开信》,主要是呼吁马院长把这个案件翻出来看一看,这个案件实在是太冤了。还有一个理由就是,2000年,福建省内主要的刑法专家,有来自厦门大学的,还有政法机关的,开了一个案件论证会,形成一份“专家意见书”,把案件的问题剖析得非常透彻。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却判了两个死缓,一个无期徒刑。这份《公开信》同时放在新浪博客与新浪微博上。
大概过了三周,主管部门领导电话约谈我,我在电话里对领导说:所谓《公开信》,第一,我没有造摇,第二,我没有诽谤,第三,我只是请求马院长一定要关注这个案件。到了主管部门后,领导看到我《公开信》有一句“我并不是陈夏影的代理人”,就说:“你都不是人家的律师,你写这个东西干嘛呢?”我说:“我还真没有什么目的,就想帮帮人家一下,我认为这个案件是天下奇冤。”确实,一开始我就是凭一种激情帮助喊冤十七年的老陈,呼吁各方关注一下。领导说马院长已经看到你这份《公开信》,是不是把这个帖子删掉了。我想既然马院长已看到了,目的达到了,其实我写好当天就寄了一份快递,我就当领导的面删掉了公开信的微博。明显看得出,领导还是蛮开心的。我觉得应该配合,因为领导已告诉我高院有所反应。随后我到另一个领导办公室,这个领导说我似乎还是很有正义感的。我心想这个领导还真是没把人看错,没有批评我多管闲事尽添乱。
三、组建律师团
2013年7月份,也就是念斌投毒案二审开庭。我又去福州想旁听,依然没有进得了法院。我就带着老陈去找李金星律师(新浪微博网名“伍雷”)。我与李金星律师商量,看看怎样帮一帮老陈。李金星律师一个晚上功夫看完老陈那本《酷刑下的人间奇冤》,凌晨两点打电话给老陈,决定要帮他申诉到底。当时我们跟老陈说清楚是免费、公益帮他做,不可能向他及另外两个家属收律师费。老陈十七年来以喊冤申诉为主业,已家徒四壁,山穷水尽。李金星律师很快就邀请到陕西的刘志强、北京的周立新、张磊、王兴以及本人组建了申诉律师团,我是律师团唯一福建律师。
律师团组建之后,立即开展一系列的工作:从原辩护律师处找来主要证据材料,赴福建省福清市查看所谓“犯罪现场”。实地查看过“犯罪现场”之后,再结合案件证据,我们律师进一步认为案件明显不能成立。之后,我们一行又马不停蹄去福建龙岩监狱会见陈夏影、黄兴。林立峰2008年1月因直肠癌死亡了,死在监狱医院。林立峰的妈妈说,林立峰死的时候两个眼珠睁得大大的,她用手慢慢揉了很久很久,眼睛最后才合上。那一年,林立峰三十一岁,坐牢了十二年。
四、提交申诉状
2013年8月8日,律师团正式向福建高院、福建省检察院提交申诉状及抗诉申请书。有一个细节值得说一说。我们六个律师到福建高院交申诉状时,由信访窗口接待我们,值班人员把我们的申诉材料、委托书与律师函收下了,但不出具接收材料的收据。我们认为这样做没有道理。我们如此郑重地把全套申诉材料交到法院,怎么可以不出具收据呢?我们就和他沟通了很久,说了很多理由。最后他不很情愿地从抽屉里抽出一张制式空白收据,填好给我们,这种空白收据已盖有法院“收件专用章”。
福建高院成功递交申诉状后,我们一行六人又立即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不出所料,福建省检察院同样不愿意出具收件收据。我们又跟经办人据理力争,后来一个领导出面,就专门打印一张收件单给我们。
这个事为什么要特意提一提呢?大家也可能碰到过,不少办案单位往往只接收材料,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尽管有规定应当出具,但不给是常态,给是非常态。我们不能接受这种做法,肯定是要据理力争的,就为拿到一份材料收据。拿到这个收据,手中有东西跟办案单位计算立案复查期限,以及其他相应办案期限。这第一步是比较有收获的,或者说,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当然,福建高院、福建省检都按规定出具了材料收据,如果不给,我们就再想办法。
五、一定要阅卷
提交申诉状是2013年8月8日,这是我们律师代理申诉比较特殊的日子,当然不会轻易忘记。8月8日,也很好记住,吉利吉祥。交了申诉状,我们就在等待,逐月计算法定复查期限。按照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再审复查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一到,我们就询问福建高院,但是没有什么具体进展,答复是“正在复查当中”。这个时候,我们考虑应该去阅卷。
我们到福州中院去阅卷,档案管理人员态度非常好,端茶倒水,在查询电脑后说案卷已被领导调阅了,叫我们回去等通知。我们认为这不是理由。本案终审法院是福建高院,福州中院领导调阅卷宗,难以理解,表示一定要能阅卷。交涉了很久之后,办公室主任出面了。他了解情况后说下午给我们答复,到了下午答复说可以阅卷,下周就通知我们去阅卷。过了一个礼拜,全套卷宗材料就复制过来了。
申诉案件,法院能让律师阅卷,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突破。让律师阅卷,说明有可能启动复查程序。连卷都阅不到,申诉就没门了。前段时间,几个律师在江西高院为一个申诉案件要求阅卷,搞得那么辛苦。河北聂树斌案,也是等到山东高院接手复查了,才让律师阅卷,拖的时间就更久。我们这个案件阅卷还是比较快、比较顺利的。
六、伍雷的“秘籍”
阅卷之后,又是漫长等待。但我们并没有枯坐干等,而是不断跟进高院复查进展。主要联系人是审监庭许庭长。有时候是我一个人去,有时候是与家属同去。这个过程中,基本上是得到同一个标准答案:“我们正在复查当中”。一般不会多说一个字。家属接受不了这样的“答复”。事后想想,那时法院也只能那样答复。
与此同时,李金星律师多次给福建高院审委会以及福建省检察院冤检委会成员一个一个写信,希望这个案件能尽快启动再审,最好在外界没有关注的情形下静悄悄平反,李律师一再声明:我们律师不会因为发现一个冤案,就认为是一个大好机会,集体狂欢,或当作一场“盛宴”,我们律师没有那种浅薄不健康心态,只图为当事人讨回公道,还他一个清白就够了。李律师给每个人写了好几封信,都没有公开,一个一个地寄过去。我很纳闷,问他是怎样找到这些审委会、检委会成员的名单。他说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公告一个一个查到的。大家应该能够体会得到,我们律师的态度都是很诚恳的,表面上看似乎很“死磕”,其实非常注意控制影响,讲究方式方法。
七、4.26案件研讨会
差不多是2014年春节之后,案件复查依然没有取得进展,我们律师团又考虑怎样来继续推动一下。于是,决定2014年4月26日召开“4.26案件研讨会”。4月26日,就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因此叫“4.26案件”。开会地点选在福建高院旁边的梅峰宾馆,参加会议的人员是对本案比较关注的人士,主要是国内一些刑辩律师,还有些媒体记者。
开会前一天下午,福建高院分管审监庭的周副院长约见我。副院长的主要意思说,律师团只有我一个是福建律师,其他律师都是外省的,希望我能够传递福建高院的正能量。我觉得传递正能量是好事,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这样做。可能在别人看来,好像我有点不顾福建司法的颜面。其实我不是这样子的人,我一贯态度是只要把案件解决好,让我怎么配合都可以,我们律师做事办案都是很理智的。我也跟周副院长说明案件虽由我先牵头,律师团主要负责人还是李金星律师。
研讨会开了一天,大家对冤案申诉的一些问题做了充分探讨。长期关注冤案申诉的徐昕教授也参加了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媒体记者主要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李蒙。他后来根据会议情况推出一篇《福清4.26绑架杀人案件调查》,发表在2014年7月份《民主与法制》杂志上。那一期是“冤案”专辑,报道了五、六个“冤案”。这篇文章披露之后,对福建高院多少应该是有一点影响的。
八、“寻人启事”
研讨会开过之后,我们还是在等。相比外省律师,我从厦门到福州比较近,坐动车只有两个小时,就经常去福建高院,有时候和家属一起去,有时候就单独行动。我们律师去多了,高院门口的保安、法警差不多都认识我们了。
用什么方法来进一步加大力度,我个人一筹莫展。由于个人性格保守,我本人就只是说说话、写写文章而已,叫我动手做复杂的事,我真做不来,既没有勇气,也没有技巧。而其他几个律师表示要去找找马院长,想跟她当面陈情。毫无疑问,保安是不会让你随便见到马院长的。无奈之下,几个律师就在福建高院门口用毛笔、纸张写所谓“寻人启事”,“寻找失踪的马院长”。微博上也发了,我也是后来从微博上知道的。
诸如此类的做法,算不算“行为艺术”,有什么好作用,还是负作用,我也说不清楚,反正就是这么做了。可能有人会认为律师这个做法“不像话”、“不和谐”。是非曲直,由人评说吧。我想说的是,这就是一个推动案件平反的“办法”而已。后来,高院的保安不让做,我们律师也就很快“收摊”了。
九、申诉有了起色
到了2014年6月份。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时机呢?是念斌投毒案最后一次二审开庭,即6月25、26日两天。作为“念斌案律师团”成员之一,我持家属旁听证进入法庭,与周泽律师、严华丰律师一起旁听了两天两夜。庭审中,我感觉到福建高院审理念斌案件,还是能够做到比较客观、公正的。6月27日,念斌案休庭后,我到高院找审监庭许庭长。许庭长问我对念斌案有什么看法,我当然不好表示具体看法,但听得出来,福建高院对这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处理还是相当积极的,并不是消极的。
2014年9月18日,这个日子我也记得很牢,忘不了。福建高院审监庭许庭长,后来也是再审合议庭的审判长,他第一次主动约我们律师面谈。面谈中他传递的一个信息,就是“福建高院内部已没有障碍,陈夏影案件要开始复查了”。他讲这番话,可能是要安抚律师和家属,不要催得太急,让我们了解到法院正在积极做工作,复查是有实际推动的。这次约谈,我们感觉到这个案件的申诉开始有了一点起色。
2014年10月底,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说好的复查再审没有什么进展。怎么办呢?我们又去找审监庭庭长。许庭长告知在等有关各方开协调会。我猜想可能是在等福建省政法委开协调会,协调好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许庭长甚至好像说过,最高法院都通过了,中央政法委也没有障碍。
又过一个月,即2014年11月一天,许庭长再次约见我们律师,我立即从厦门赶到福州。许庭长说希望你们律师能设法找到一些“新证据”,以便再审立案。还是围绕原来那些证据,就没有新意,难以引起重视。这一要求让我们处于两难境地:将近十九年,到哪去找“新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再审立案并不需要“新证据”。但是,高院指出了这样一个路子,我们律师还是应当努力去试试,看能不能找到新证据。
十、闽东小岛惊险取证
经过综合分析,当时能够去找的所谓“新证据”,就是当年的两个女孩子,她们是本案关键证人。1996年4月中下旬,包括黄兴、陈夏影以及两个女孩一起八个年轻人(都是二十岁左右),在被害小孩失踪之前都去了深圳,在深圳呆了半个月时间。最初,这两个女孩到警方作证时如实说黄兴、陈夏影就一直在深圳,也就是说,黄、陈二人没有作案时间。后来,其中一个证人被警方关进所谓“法制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七十五天,吃尽了苦头。另一个虽然没有被关到所谓“法制学习班”,也明显受到了威胁。两个女孩相继都改变了证言,一致作证说黄、陈二人中途有回到福清,几天后又从福清去深圳。两个女孩子的证言反反复复,疑点重重,却成为判决三人有罪的重要证据。我们分析了之后,认为只能试试看,再找找两个女孩子,我们明知这两个人都不是新证人,就看能不能找得到,人家会不会如实作证。
既然高院需要“新证据”,我就叫老陈根据卷宗记载去找两个女孩的家庭地址,有一个是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老陈夫妇俩假装去旅游,找到那个地方,经打听,居然找到了这个证人!也很凑巧,那个证人在外地十七八年了,一年前回到老家,与一离异男子重组家庭,夫妻俩在镇上开小餐饮店。
老陈是侧面了解到这个情况的,先没有惊动她。他当即打电话给我,说找到证人了,证人还很和善,还算好接触。听到这个天大的好消息,我内心万分激动,想连夜开车赶过去,无奈晚上开车不方便。第二天一早,我坐第一班动车赶到宁德,再花三百块钱打的,的士走的是沿海弯弯曲曲的乡村小路,还差一点出了点小事故,走了两个多小时。
我住进一家小旅馆,陈夏影父母把她约过来,我慢慢做她工作。她说,当年对警方作证后就离开福清,到外地去谋生了,不知道陈夏影案件后来的处理结果,十八年来跟当年那些小伙伴们没有任何联系。
她表现很是仗义,问我为什么早不去找她取证,如果早来,她可以义无反顾出庭作证,现在已重新组建家庭,要作证确有困难,希望我们保护她。我告诉她,陈夏影父母以前没有遇到我啊,我是义务帮陈夏影三人申冤,希望能够理解,我们一起做点善事,你如实作证就行。
她给丈夫打了几个电话,同意作证了。我把她带到我的客房,让陈夏影父母在房间外面。我单独询问她经过,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然后再请她讲述一遍,我用手机录制作证视频,整整半个小时。她完整讲述了当年事情的经过,主要是警察威胁强迫作伪证的情况。她还同意我拍下她的身份证。整个过程很顺利,流畅。为了让她放心,我写了承诺书,保证不会害她,我按下了鲜红的手印。
证据取到之后,我与老陈夫妇打了一辆摩的,火速赶往码头坐船,想快点离开那个偏僻的小岛。我们害怕他们夫妻俩反悔了,要把录像撤回去。我们去那个地方的时候,不知道有海路可走,坐船快很多。我们终于上船了,船开了,到海上了,证人追不到我,我心里就踏实多了。其实,人家根本就没追来,是我疑神疑鬼。
可是,我很快又担心起来,一旦手机掉进海里,就前功尽弃,功亏一篑。于是,我在颠簸的船舱里,迅速打开笔记本电脑,小心翼翼把手机里的取证录像复制到电脑上,再三检查,反复确认复制成功,才开始欣赏海上风景,心情无比舒畅。当时我心想,手中这份证据,很快就可以救出两条人命,要创造辉煌的历史了,手里的录像何止千斤重!万斤重啊!万不可有任何闪失!万万不可。这确实是我当时的心理活动,一点都没有虚构,夸张。
十一、高院又喊“暂停”
证据拿到之后,没有第一时间交给法院。我们律师团反复商议这个证据要不要交法院,何时交。我们最主要的担心就是证人再次受到干扰,推翻新的证词,就像当年一样。最后,还是决定提交给法院。法官看了我录制的视频证据,说“这不算新证据,没有什么用”。为什么他的态度有点变化呢?可能是因为前段时间家属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有点意见,就有点消极和冷淡了。我们就觉得很奇怪了,当时也是有所看法的:律师好不容易找到证人,也是根据法官的建议去做的,现在好像又不很在乎这个“新证据”。
补充说一下,就是11月份让我们去找新证据的那次约谈,法官说了:如果律师找到新证据,2014年底就可能结案,甚至当天开庭当天放人都有可能,说得让人很是振奋。证据交来之后,法官又有点冷淡,我难免也有点想法的。后来,法官电话里解释,福建省“两会”即将召开,惯例是“两会”期间不启动案件复查或再审。我们认为这是难以理解的。重大案件在“两会”期间能够再审,对“两会”胜利召开不是更有好处吗?我们是这样想的,但他们不是这样,他们的惯例都是要“暂停”。作为律师,我们只能表示理解,但家属可等不及了。
于是,老陈决定要搞搞“行为艺术”,他要拉板车到福建龙岩监狱接儿子回家过年。他用黄色的纸把小板车包装好,拉着车就上路了,也发了微博。法官有点不高兴,怎么会搞成这样呢?我们律师认为老陈做法可能不妥,但心情可以理解。前段时间传出的信息比较明确,就是2014年底结案,现在又停下来,很可能又出现变数。我又去做老陈的工作,请他再耐心等一等,要给高院一点时间,案件再审应该没有很大问题。
话虽这样说了,我们律师也担心事情发生逆转。有时候,重大的事情往往是由领导拍板决定的,领导换了,或者领导的心情变化了,决定了的事完全可能又没戏。老陈这时确实到了心理承受的极限。大家想想看,老陈喊冤了十九年,从四十几岁到六十多岁,已是精疲力竭,快要“油干灯尽”了。
2015年元旦,老陈又到福州著名的鼓山风景区公开喊冤,搞得法官很是着急,法官一直给我打电话。那天我在江西老家,我就反复打电话劝老陈回家,最后还是把他劝回去了。但是,其时陈焕辉已是万分痛苦,想死的心都有,好不容易盼到的最后一点希望可能又要破灭。
十二、早春二月的突破
时序很快就到了2015年。2月9日,就是春节前几天,福建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宣布决定对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立案再审,这样就迎来了重大的突破。我领到再审决定书之后,一位领导跟我说:这个案件决定再审,是以马院长为首的福建高院作出的正确决策,不是家属喊冤的,不是律师死磕的,不是媒体倒逼的。我后来概括为“一是三不是”。这一说法我表示认可,反正我们律师与当事人就是要这么一个结果,我们“只问收获,不问耕耘”。
接下来的进展就比较顺利了。“五一”小长假之后,5月11日,高院公开开庭再审。之前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就有关事项达成共识:第一,不用传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我所调取的那份证据,不能算“新证据”;第二,不用传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员出庭;第三,不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即不启动“排非”程序。总之,就是希望能快点推进庭审,不要节外生枝。我们律师与家属当然是非常配合法院。
不过,在庭前会议上,我讲了一句话,还是比较激动的。头一天晚上我又仔细看了看卷宗材料,看到次日凌晨两、三点钟。我越看越激动,越看越愤怒,愤怒在于,当事人及家属血泪控诉警察对于当事人、证人,尤其是陈夏影的父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一个证人甚至被警察打得要跳楼自杀。这是非常过分的。庭前会议快结束时,我就说:如果允许的话,要将这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制造冤案的警察统统枪毙!法官连忙提醒我第二天开庭不能讲这个话。我说不会再这样讲了,这样讲也不能解决问题,我只是想表达一种愤怒。我原来要写文章,题目就是“我的激情与愤怒”。激情,愤怒,基本上能够体现我那时的心态。
十三、“就是在清朝这个案件也不能成立”
5月11日,开庭一天。开庭是按照预定的程序推进。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应该做了很多推演,法官甚至双休日都没有休息,和我们反复进行沟通。我们最后一次去监狱会见黄兴、陈夏影,告诉他们怎样回答发问,配合庭审。庭审中,律师团是以刘志强律师为主辩,他是黄兴的辩护人,其他辩护人补充发言。案情其实是很清楚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更是非常明显,庭审程序按照预设的环节顺利完成了。
这里我想提一下有关我个人的一个细节。我是陈夏影的辩护人,算排在第四个的辩护人。前面的律师讲过后,我就基本上没什么话可说了,只是重点讲了几个证据方面的问题。法院为被害人的父母指定了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当我们辩护律师系统指出原判的证据问题后,这位法律援助律师同仁说了这样一段话,他说:“十九年了,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审查十九年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当年的特殊情况及历史局限,这个案件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我觉得这个同仁的说法难以成立,甚至有点太扯了,不符合事实啊。刑事诉讼法虽然几经修改,但基本原则没有变化,一以贯之的规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很快回应他,说:“别说按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或者1996年、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就是在清朝,这个案件也是不能成立的!”我一说完,旁听席上响起掌声,有人鼓掌了,法官盯着我看,似乎愣了一下,没有说什么,也没有批评鼓掌的人。
我以为自己这个话说得有点重了,是不是闯祸了。第二天,在回厦门的动车上,我接到一个法官的电话,他说你昨天那一句话讲的不错,我故意问是哪一句,他说是这一句话。我为此还是感到蛮开心的,原以为会被批评为“公然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十八天之后,就是2015年5月29日,福建高院再次开庭,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为什么不直接宣判无罪呢?他们还被判了另外一宗罪,是一起所谓“非法拘禁案”。陈夏影当年未满十八岁,不予追究,黄兴、林立峰超过十八岁,他们就分别因此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个“非法拘禁案”是他们因绑架案被抓之后供出来的。因此,如果看再审判决书,可能会觉得表述有点别扭:维持什么判决,撤销什么判决,又不构成绑架罪。其实,那起“非法拘禁案”也是不能成立的,具体情况就不说了。为了降低申诉的难度,我们仅对所谓“绑架杀人案”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范围也只是“绑架杀人案”,“非法拘禁案”没有纳入再审范围。(未完待续)
来源:吴国阜律师 的国阜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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