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协议,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紧随公司名称后出现的,属于法定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外代表公司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魏宝钧在协议上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魏宝钧是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盛达公司名称之后出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盛达公司的公司章程,魏宝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50号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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