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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注射假冒伪劣“免疫球蛋白”后死亡,牵出犯罪团伙及其“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5-11-07|栏目:焦点案件|浏览次数:7

     “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

      “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7000支。”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上述案例细节。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在关键时刻用来救命的药品。

生理盐水假冒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案情显示,2023年5月至6月,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雇用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赁窝点、采购原料、仿制包装、生产灌装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生产金额92万余元。并通过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销售金额28万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上述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与范某某合作,另雇用唐某某等8人,按照同样的分工方式,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同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发票等,将假药“洗白”后销售。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生产金额698万余元,售出3150支,销售金额219万余元。

病人注射后死亡

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亲属反映称,夏某某通过微信名“凯通天下”(李某某)购买G公司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3个月未立案,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征求G公司意见等方式核实,确认涉案药品非G公司生产,行为人李某某虚构医药代表身份,无销售药品资质。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条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侦查,柯某某等10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过研判物流信息,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柯某某等人还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

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深挖查出犯罪团伙背后“保护伞”

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故意包庇柯某某等人,使其不受追诉,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一审宣判后,柯某某、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纯化、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救急药品。最高检指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洗白”黑作坊“药品”身份,严重破坏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据悉,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追回已流入市场的假药。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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