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的债务岂能一“转”了之!
男子拒不偿还债务
还将财产转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账户
试图金蝉脱壳,殊不知,这一行为,已踩中拒执罪的红线!
近日,思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一“老赖”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案情回顾
欠款不还,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013年起,罗某某因承包工程需垫付资金,多次向小李借款周转。2016年,双方结算确认罗某某共计欠款2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及货款确认书》。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某却一再拖延。
无奈之下,小李把罗某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罗某某需偿还19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扔拒不履行。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执行案件立案,他却仍未还款。
2022年4月,罗某某之前为工程垫付的款项到账。为逃避执行,他未向法院申报这笔款项,而是通过取现、偷偷转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名下的银行账户的方式,使得收回款项中的80万余元无法进入法院执行范围。
检察履职
东窗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2月,法院执行局发现上述线索后,采取措施督促罗某某执行。罗某某找到小李,与其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但仅履行了第一期还款20万元后,罗某某就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2024年6月,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罗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补强相关证据;在罗某某试图翻供时向其开展了释法说理,促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有能力执行,却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以诚信履约,以行动守法
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须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不得以“清偿其他债务”等理由对抗已生效裁判确定的优先执行义务。即便只是拒不履行部分义务,若其拒不执行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财产处分行为无法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厦门检察、思明检察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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