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贵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与施行,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法律动能,也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且关键的一步。
本文结合当前现实困境与发展需求,就《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内在联系,围绕“保障为先,方能实现有效促进” 这一核心,从现状剖析、问题透视与路径构建三方面展开探讨,并特别建议:借鉴“110” 的高效响应模式,建立 “民企权益保护快速响应中心”
一、民营经济的战略地位与现实困境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早已无需赘言。它已成为国民经济当之无愧的“稳定器” 与 “压舱石”。一组组亮眼的数据便是最有力的证明:民营经济贡献着超过 50% 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创造了 60% 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撑起了经济增长的 “半壁江山”;孕育了 70% 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成为驱动创新发展的核心力量;承载了 80% 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解决了无数家庭的生计问题;企业数量更是占据了 90% 以上,构成了市场主体的庞大根基。从街边小店到高科技企业,从传统制造业到新兴服务业,民营经济活跃在各个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在蓬勃发展的背后,民营经济也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的挑战。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关键桎梏。这些不当干预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
现实中,公权力的异化现象时有发生。行政部门的“任性” 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为吸引民营企业入驻,开出各种优惠条件和承诺,但企业落地后,以政策变动、领导更替等为由,拒不履行土地、税收等优惠承诺,这种“新官不理旧账” 的行为导致企业投资 “踩坑”,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让民营企业对投资环境望而却步。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二者在核心目标上高度一致,那便是有效规制公权力,为民营企业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民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需要的是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只有当公权力真正彻底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民营企业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
二、痛点剖析:保障缺失,司法侵权成为民企发展“头号痛点”
司法机关的“失范” 行为最为令人担忧。执法不公、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恶意破产诉讼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侵吞民营企业资产的手段,利益驱动下的错误裁判让企业有苦难言,地方保护下的异地 “趋利执法”、“远洋捕捞” 更是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一次违法的查扣行为,一次滥权的拘捕足以让一个原本发展良好的优秀企业瞬间崩塌。就像某省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因商业竞争,遭竞争对手勾结个别司法人员,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该企业不利的判决,并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资产进行了查封、扣押,企业负责人也被错误拘捕。这一系列打击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大量订单无法按时完成,员工工资无法发放,最终数千员工失业,企业濒临破产。这一惨痛案例深刻警示着我们,司法公正对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何等重要。
审视当下的营商环境现状,优化工作已迫在眉睫。法治环境方面的痛点尤为突出,特别是司法保障的薄弱环节。
司法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财产权益,更动摇了企业对法治的信任。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即使胜诉,也面临着“执行难” 的困境。据2025年最高法报告,“民企胜诉案件执行到位率仅48.7%,其中异地执行失败率高达67%,大量的合法债权无法兑现,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而冤错案平均纠错周期长达3.2年,远超企业生存周期。”对于一些涉及刑事的冤假错案,企业更是陷入维权的“泥潭”,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却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
三、破局路径:借鉴“110” 模式建立 “民企权益保护快速响应中心”
基于以上种种现状,《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核心要义必须始终坚持“保障优先,促进赋能”。没有牢不可破的权利保障体系,一切优惠政策与服务承诺都将流于形式。
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较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更是毫无抵抗之力。他们的财产权,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面临着侵权风险高、维权成本大的问题;经营自主权也时常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平等竞争权在市场准入、资源分配等方面,也存在着隐性壁垒。因此,其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平等竞争权必须首先得到法律的刚性捍卫,这是让民营企业能够安心扎根、茁壮成长的基石。
然而,现实的困境在于,当民营企业遭遇司法侵权时,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与行政侵权尚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不同,司法侵权往往让企业陷入“告状无门” 的境地。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使得企业在面对司法不公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这导致大量的司法侵害事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进一步加剧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忧虑和不确定性。
要让《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文本走向实效,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我们需要聚焦以下几个关键行动。
首先,在完善法律规制方面,必须填补司法保护的漏洞。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相关细则中,要对各类司法侵权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并制定严厉的惩处措施。可以考虑设置专门条款,详细列举常见的司法侵权形态,如跨省拘捕民企负责人,非法查扣企业资产、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偏袒性执法等。同时,明确相关个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与标准。建立“民营权益保护快速响应中心”,借鉴 “110” 的高效响应模式,确保民营企业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和快速处置。
其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筑牢公正防线的关键。
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严抓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对那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此倒逼司法人员审慎行使权力。强化司法公开透明,不仅要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还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司法公开平台,让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监督司法活动。严把证据规则关,提高证据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建立虚假证据识别和惩处机制,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提升司法质效,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诉讼程序,推广在线诉讼、小额诉讼等便捷方式,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时间和金钱成本。
第三,织密公权力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整合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等多元监督力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确保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全面监督。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让权力运行有章可循,有效防止越权滥权行为的发生。特别要聚焦涉企审批、执法、司法等高风险领域,前置监督哨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语:以法治之笔,绘就民营经济新图景
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在于兑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价值,不仅在于文本的完善,更在于对“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 的践行。当司法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非权力寻租的工具,当政府成为企业发展的服务者而非干预者,民营经济才能真正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唯有将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 “护身符” 和激发企业活力的 “催化剂”,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保障到位,促进方得水到渠成;法治清明,民企自能展翅翱翔!让我们携手同心,以实际行动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愿景变为美好现实,共同营造一个让企业家安心创新、放心创业的法治沃土,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更强大的民营力量!
来源:欣闻加法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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