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合理理由的,视为放弃常规救济途径,其直接申请再审的行为属于滥用再审程序,法院可从程序上直接驳回其再审申请。
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是否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达公司虽宣称一审判决存有错误,然于法定上诉期限之内,既未依法提起上诉,亦未能提供致使其客观上无法行使诉权的合理缘由。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赋予的范畴内,享有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凯达公司自行放弃上诉这一常规性救济途径,理当承担因该放弃行为所引发的失权后果。二审法院基于凯达公司未提起上诉之事实,对其有关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此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凯达公司未通过上诉程序,径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行为已构成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故而,针对凯达公司所主张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程序层面的考量,径直予以驳回。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上诉权的处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或放弃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纠正重大错误,而非替代上诉程序。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顺序性。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行为的尊重,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
来源:今日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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