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如果王佳佳任职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则明显属于该法条限定的“其他关系”,王佳佳应当回避。
有人会说在此案中党某并未提出回避申请,这就涉及到回避方式。《民事讼诉法》规定有三种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王佳佳应当自行回避,法院应当决定回避,党某可以申请回避。此案不能以党某未申请而逃避回避制庋约束。
如果回避制度在此案中发挥了作用,或许就不是这个判决结果,王佳佳自然也不会因此失去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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