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与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算不算是一种商业行为?
大家首先来看一看,保险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性质单位。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属金融类营利性企业,是一家纯商业企业单位。
最近,在网络上频频爆料出,有某市区级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新闻报道。
这是当今时代下,刚刚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在社会上影响广泛,引来诸多议论。
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业务的需要,与法院有着紧密的联系。
随着交通事业的快速迅猛发展,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
交通事故,动不动就走进法院,相信法律,通过法庭审判获得公平公正的切身利益。
由此一来,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就变得密不可分。
一个司法机关,一个纯营利性商业企业,道理很简单,不要去深入细想,人人都知道,这一定是有利益关系。否则,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有何意义?
这么看来,凡是商业企业单位,都有与法院结盟成战略合作伙伴的可能,只是根据需要而为之。如银行、基金、证券,甚至还有别的垄断性行业企业等等。
有消息报道,河南遇害女法官,一个专职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一个半月,就审理近七百件案子,平均日审15个案,可见数量之多之庞大。
法院与保险公司结盟,这是首开先河,这符不符合规定,有没有社会负面影响,这里暂且不加评论。
如果照此运行下去,将来与法院结盟的商业企业,可能会向外延伸,形成整个社会,都是法院的合作伙伴关系了,那咋办呢!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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