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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应担司法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26|栏目:法治实践|浏览次数:25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在介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说,《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

      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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