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是,也必须是依法办案的机关,其对公民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要有准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人的自由如生命一样宝贵,如果法院可以超越法律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那就相当于草菅人命!
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其工作内容是以国家法律为武器,维护委托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并不因为作为被告人的你是律师就可以对你网开一面,让你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如果法院可以对律师滥权枉法,任性剥夺律师人身权利,那么,对于不懂法律的普通公民,岂不更感不安和危险。
高丙芳律师因为农民工讨薪而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张新年律师和刘录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理据充分,律师朋友们正在为蒙冤同行鸣冤叫屈,笔者作为高丙芳的同行,在此可以暂不置评,但是,对高丙芳律师被岱岳区法院决定执行逮捕,深感愤怒,
本人与高丙芳律师素不相识,此时之所以拍案而起,不是因为同类相怜兔死狐悲,而是因为岱岳区法院目中无法,恣意枉法而愤怒。
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有逮捕决定权,但是法院(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仆人,必须忠实执行法律;如果超越法律,滥权枉法,那相当于犯上作乱,如此,法官就不是法官,法院也就不是法院了。
岱岳区法院在审理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期间,作为被告人的高丙芳自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直到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都是被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岱岳区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其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这是有明确无误的法律规定的。
可是,泰山脚下的岱岳区法院竟然明目张胆的滥权枉法了。
一、岱岳区法院没有依法告知高丙芳律师家属逮捕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
岱岳区法院发出的《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全文是:被告人高丙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4年4月9日由泰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由此可见,岱岳区法院通知高丙方律师家属的逮捕原因是“高丙方因涉嫌虚假诉讼罪”。
那么,请问岱岳区法院:
高丙方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进入审判程序,当时,为什么不对其决定逮捕呢?
显然,高丙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不是你院对其决定逮捕的原因(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实行的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甚至还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你院应当依法告知高丙方家属,为什么在此前对高丙方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又要变更为逮捕?原因是什么?
你院发出的《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中所述原因是“高丙方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这等于是没有告知任何原因(理由)。
二、岱岳区法院决定逮捕高丙芳律师没有法律依据。
据高丙方的辩护人张新年律师介绍,法官口头告知决定逮捕高丙芳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八十一条,但是又拒不说明是第八十一条全文共四款八项中的何款何项?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第三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首先,你院应当在《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中,写清楚决定逮捕高丙方的事由和法律依据是何条何款何项,但是,法官在口头告知的法律依据笼统为《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这相当于没有告知或不能确定逮捕高丙方的法律依据。
三、提示你院主事法官,决定逮捕律师高丙方可能的法律依据和事由只能是《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如果高丙芳律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情形的被告人,而对其决定逮捕,则是明确枉法。
高丙芳律师明显不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虚假诉讼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的,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如果在你院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律师高丙芳律师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这就不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可以逮捕”的情形。
那么,你院有什么证据或理由认定高丙芳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呢?
你院未在《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中依法告知、主事法官也没有明确告知高丙方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决定逮捕高丙方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已经说明,你院是滥用职权,枉法决定逮捕律师高丙方。
四、令人合理怀疑,你院主事法官决定逮捕的高丙方律师的动机不良。
在你院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的高丙方律师向上级司法机关信访自己的冤情,希望得到你院作出的公正的无罪判决,这本是她的权利,并不违反上述法律之任何条款。从高丙方前往你院时发给同事的文字信息反映,你院不过是为了阻止她行使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冤情的权利才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这一做法,损害了司法公正的人民法院形象。
泰山乃五岳之首,岱岳乃泰山之名,岱岳区法院已因枉法逮捕高丙方律师而闻名,希望你院立即纠正错误,撤销对律师高丙方作出的逮捕决定,回归人民法院之正途。
2024年4月13日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