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来宾市人民法院对冯波案的两次回应。
继冯波案二审开庭来宾市人民法院一系列无底线操作被曝光以来,8月9日,来宾市融媒体中心发布采访文章,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首次回应,但该文发布不到一个小时即被删除。8月10日晚,来宾市融媒体中心通过“微观来宾”公众号再次发文,来宾市人民法院院长柳金红就此事亲自作出回应并向二审律师表示道歉。
来宾中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院在接到律师投诉后高度重视,指令审务督察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认为律师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确保案件质量,改进司法作风,来宾中院依法决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9日中午,该院柳金红院长联系到王昊宸律师,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当面致歉,并表示该院已决定对本案继续开庭审理。
来宾市融媒体中心,公众号:微观来宾“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
柳金红院长向记者表示,“来宾中院已对合议庭进行了批评,合议庭也进行了认真检讨。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事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感谢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院继续监督。”
来宾市融媒体中心,公众号:微观来宾“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
既然柳金红院长表示感谢并欢迎社会各界对来宾法院继续监督,那我也来发表一下对贵院两次回应的意见。
第一,“违纪违法”和“程序上确有不当”无法画等号。
阻挠律师到庭,尚未到开庭时间,不顾被告人的抗议,强行开庭审判,不到半个小时草草审结。为什么那么害怕律师到庭?为什么如此匆忙结束庭审?如此重大的程序违法,如此肆意践踏法治的行为,在来宾市人民法院看来只是“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试问来宾法院,如果两位律师没有公开辩护,此事没有得到全国律师同仁的关注,这所谓的“确有不当”对冯波律师而言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意味着二审程序的终结?对于你们而言仅仅是一次寻常的“工作上的不当”,对于冯波来说可能十年的自由。如果来宾法院可以如此随意走完审判程序,我倒觉得还可以更简省一些:可以不用开庭,直接将冯波投进监狱。
法律工作的严谨不允许这种含糊其辞、避重就轻的答复,“违纪违法”和“确有不当”无法画等号。“批评”、“责令检讨”也不是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和担当需要通过切实的行动来建立和体现。这种行动在本案中,毫无疑问,当务之急是院长自行申请回避,由上级法院指令异地管辖,而不是在已经明显不适合继续审理本案的情况下决定——重新开庭继续审理。来宾法院二次发声后,很多律师同行表示院长能够亲自向二审律师致歉,难能可贵。但在这样的回应中我着实看不到道歉的诚意,也看不到纠错的态度。且,冯波此刻需要的不是这种形式上的态度,他需要的是司法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他需要的是正义,而道歉给不了正义。
第二,案件重大敏感?禁止律师携带电脑开庭有法可依?
8月9日的首次回应
在8月9日的首次回应中,来宾市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该案的辩检双方,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规定,禁止辩检双方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真的有“禁止辩检双方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这样的规定吗?我们来看一下该通知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第7条:规范电子设备使用,保障辅助性诉讼事务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完善携带、使用电子设备参加庭审的规定,禁止针孔式具有隐秘录音录像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但仅限于记录、法规查询、证据展示等辅助性诉讼事务使用,并要求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将手机等设备调成静音状态且不得开启录音录像功能。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
由上面的规定可知,“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只有不公开审理和重大敏感的案件开庭可以禁止携带电子设备。很显然,来宾市人民法院援引本规定禁止带入电子设备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那我们不禁又要问了,怎样的案件可以被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所谓的重大敏感到底指的是什么?谁可以给一个案件作这样的定性?如果没有一个标准,所有法院都有权对案件扣一个重大敏感的帽子然后对开庭律师进行各种刁难,那又如何解释“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这样的规定?
既然来宾市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那不是应该以更专业、更严谨、更认真的态度来审判本案吗?为何只在限制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限制公民旁听上苦下功夫?在被质疑行为合法性的时候拿“重大敏感”来当挡箭牌,在真正判案的时候,知法犯法,马虎了事。如果案件真的重大敏感为何不以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来回应这所谓的“重大敏感”?
以重大敏感之名限制律师带电脑开庭,难道这是来宾所谓的“天下来宾,来者上宾”之专享待遇?一方面,《最高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即规定:律师持身份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法院出庭通知书等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免予安检。另一方面,众多常年奔走于全国各地法院开庭的资深律师对于开庭禁止携带电脑均表示未曾经历、闻所未闻。这样的荒唐事,怎么说,怎么圆,都绕不过去。
法律条文只是一个判案的工具,工具是不会说话的,可任由人解释。但良心是自己的,良心不是工具,良心就是我们自己本身,总会有很多瞬间,我们一照镜子就能看到它。
第四,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
柳金红院长向记者表示,“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看到这句话,我想到的是,被告人冯波也是一名律师。他也是柳院长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不知道他在法庭上绝望抗争也无济于事的那一刻,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有着怎样的理解。
来源:今日头条 菊长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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