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热点追踪 > 焦点案件

翟欣欣终被逮捕 | 涉嫌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3-06-09|栏目:焦点案件|浏览次数:11

       6月9日,“翟欣欣被逮捕”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翟欣欣.png

 

     据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在微博表示,翟欣欣已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一份加盖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公章的立案通知书显示,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

 

      红星新闻报道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翟欣欣批捕,海淀警方已对翟欣欣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2017年9月7日凌晨,程序员苏享茂在家中跳楼自杀,留下“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逼死丈夫”的控诉。

 

     根据媒体报道,离世前,苏享茂通过自主创业,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收入颇丰。翟欣欣家境优渥。2017年3月,二人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当年6月领证结婚,但仅40天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苏享茂在遗书中称,翟欣欣以举报自己个人漏税、名下公司灰色运营等为要挟,要求支付1000万元现金及海南房产作为赔偿,而自己资金链断裂,很绝望。

 

     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表示,弟弟与翟欣欣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为翟欣欣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

 

      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翟欣欣返还近百万现金。

 

      今年4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

 

       翟欣欣5年前接受采访时认为,苏享茂家人提出的“翟欣欣以wephone软件涉及灰色地带等威胁让苏享茂生活在恐惧中,因此导致苏享茂自杀”并不成立。

 

       不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法院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约1000万元财物,并撤销翟欣欣对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据南方都市报5月13日报道,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称,被告翟欣欣对两个民事案件的判决都提交了上诉申请,但在5月初又联系法官表示要撤回其中一份上诉。

 

5月1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翟欣欣做了撤销对两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上诉,以及按照该案判决返还66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的笔录。5月12日,苏享茂家属确认收到翟欣欣的660万元人民币还款。



与此同时,苏享茂的家属一直在坚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终于在今年5月收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立案告知书》。



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说,苏享茂如果形成自杀决断的主要因素不是为情所困,而是因为内容、方式超出常人忍受限度的勒索,那就应当将结果责任归结于行为人,从这个角度判断,翟欣欣最高可获无期徒刑。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苏享茂遗书称,翟欣欣以举报苏享茂个人漏税、名下公司灰色运营等为要挟,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现金及海南房产作为赔偿。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两人异常行为,翟欣欣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让苏享茂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甚至自杀身亡,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罪。

 

蓝天彬律师说,如果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翟欣欣背离道德,触犯法律,自食其果。”蓝天彬律师说。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郝赟律师对法度Law表示,曾轰动一时的“妻子索要千万逼死丈夫”一案,在事发五年后迎来了事主翟欣欣退还660万元并随之不久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立案的阶段性结果。

 

公众对此多表示宽慰,却也感慨于这场“战斗”何以如此旷日持久。

 

事实上,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评价的复杂性。

 

具言之,无论是民事上的胁迫,还是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其均要求行为人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使相对人(被害人)陷入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向行为人交付财物。终端的交付财物相对容易得到证实;但从恐吓等行为的实施到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形成、再到恐惧支配下的交付行为,这一完整因果流程的证明或者认定,除了需要以过往聊天记录等已经文字化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往往还需要以当事人的陈述即对事件发生过程的回忆和描述为重要的事实认定素材,从而降低办案人员作为一般案外人对特定当事人间私密文字记录发生误解的可能风险。

 

然而,本案的案发恰恰是以被害人苏享茂的跳楼自杀为原因,办案机关已无从事后取得被害人的陈述。加之本案的财物给付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相识、婚姻存续、协议离婚的特定事实之间,更使得本就缺乏事后验证的可能的不法要件披上了特定关系中自愿赠与、自愿补偿、自愿分配的“外衣”,从而导致由翟欣欣的恐吓行为到苏享茂的财物给付之间的因果流程更加难以从证据上得到还原和揭示。

 

这也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时隔五年才作出民事判决的原因:本案的认定着实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应当也是受到民事判决在先认定有关事实的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在先认定的事实延续到刑事诉讼中,仍须接受刑事证明标准的“升级”考验。

来源:法度Law  赵果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全部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局域网网友
Copyright © 2022-2023 天下无冤 版权所有
电话:1861012313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办公A2103 京ICP备20220272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