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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涉恶犯罪王振国”保护伞未除,检察院二次抗诉 指法院“有罪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3-03-24|栏目:法治实践|浏览次数:99

  曾被多家媒体报道过的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案”有了新进展。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被害单位、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赵辰桦处了解到,王振国案重审判决后,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案件有望于本月底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这是检察机关第二次对本案提出抗诉。此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曾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指出法院“重罪轻判”,但抗诉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王振国涉恶案”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据上游新闻报道,王振国1974年生,原系大连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此前,曾有多家企业主长期举报王振国,至今在网络上仍能找到有关其恶意侵占等相关举报。

  2019年9月,王振国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起诉。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振兴区法院进行审理。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振国指使李国军(已判刑)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保安队,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王振国为首要分子,李国军以及郑某、刘某、阎某、赵某、庄某等人为成员,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案发,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涉案数额巨大,仅虚假工程款就超过八千万元。

   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594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振国不服,提出上诉。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亦提出抗诉,振兴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提出,一审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法律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2021年12月31日,丹东市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振兴区法院重审。半年多之后的2022年7月27日,案件在振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2023年1月6日,振兴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中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未予认定。判处王振国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较原一审判决减少了七年六个月的刑期。

   对于这一判决,振兴区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抗诉书中认为,王振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且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振兴区法院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罪判无罪,导致对被告人王振国适用的刑罚明显不当。

   2023年3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职务侵占罪,适用法律错误,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3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赵辰桦处了解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其出庭。案件将于3月29日开庭审理。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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