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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知假买假”仍支持10倍赔偿,法院:“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3-16|栏目:焦点案件|浏览次数:9

交汇点讯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能够获得10倍赔偿?

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索取10倍赔偿的案例。由于案件中涉及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可能性,引发了众多关注。对此, 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只要出售的食品存在问题,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事情起因是王某购买了一箱合计6瓶的红酒和一盒“碧螺红茶”。“售价分别都是1500元,我总共花了3000元钱买来。”王某表示,奇怪的是,商品包装正面标注名称为“碧螺红茶”,背面标注“苏州特产、尊享茶礼”。

没有生产厂名厂址、无食品许可证等,我就怀疑这红酒和红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王某表示,随后他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公司十倍赔偿。

而在庭审中,该公司提出了异议。“我们发现王某其实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行为是‘知假买假’,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只要购买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都应界定为消费者。仅以‘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维权主体之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翟新权介绍。

此外,对社会关注较高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院作出了详细解释: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关于“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只要购买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都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

其次,所谓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进而维护食品安全。个人维权与相关部门执法相结合,更有助于构建维护食品安全的双驱动机制,消除食品市场治理的盲区。对个人维权行为包括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应态度鲜明地予以肯定性评价,而不应纠缠于“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否知假买假”、“是否职业打假”等话题陷阱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法律实施的效果而言,职业打假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维权积极性,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如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则闭塞了消费者维权之路。因此,从生产者、经营者角度而言,其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受法律制裁,应基于其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生产者、经营者如要避免损失,根本途径是诚信经营,杜绝从事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中,“消费者”用语并非生产者、经营者据以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就食品安全层面而言,法律不应给予生产者、经营者既制售不安全食品,又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空间。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十倍赔偿金30000元。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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