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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控诉的违法分案,道出了多少辩护人的无奈

发布时间:2022-12-05|栏目:刑事案件|浏览次数:143

   最近“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女士为夫喊冤事件”在朋友圈火了,田莹女士的丈夫顾春义是一名律师,丈夫“因为10年之前在鞍山代理了两起案件,10年之后被当地打成黑社会,并以三个罪被重判十年六个月”。喊冤信中细数如何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其中与我产生强烈头疼共鸣的却是“违法分案”。她写道:“把顾春义从其他被告人中单独剥离,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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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必许多的辩护人都遇到过分案处理的案件,虽然被广大辩护人诟病,但检察院却屡试不爽,将“分案”用得渐入佳境。从公开为夫喊冤的黑社会案件,到团伙诈骗案件,再到几乎所有的行贿受贿案件,都可以看到分案审理的身影。

   1、被田莹控诉的“违法分案”究竟违法在哪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依据《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原本针对人数众多、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案是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效率,分案是特例,且分案不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算分案依据《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到庭对质的权利。

   实践中,许多案件被砍瓜切菜似的拆分,其随意性并没有依据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的严格规定。

   2、“违法分案”会造成哪些问题?

   第一,证据不全或者被拆分。案卷是辩护人的命根,案件被分案后案卷也会相应的做了拆分,这个拆分在实践中就更随意。辩护人往往在反复研究案卷的后,不停的问自己:这么重要的管辖文件为什么不在?被指控违法交易的背景调查文件也应该是有的,我为什么没看到?利用案卷信息不对称跟你打信息差的战,这里是第一战。

   第二,剥夺质证权利。共同犯罪的案件中,针对某一犯罪事实,分案中的被告人其实互为重要证人。如果分案审理的法庭不同意同案犯出庭质证,那么会相应的剥夺辩护人的质证权利。剥夺质证的权利后果很严重,矛盾的证据被分开不出现在一个法庭,不被击破的矛盾证据可以顺理成章的被各自的法庭采纳。

   第三,一个案件事实在分案的法庭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同结果取决于分案的法庭如何采信证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同心态,当庭辩护的效果及开庭的效果等等因素。同案不同结果,听起来滑稽可笑,但这不是最可怕的后果,反而不同法庭出现相同的结果更可怕和致命的,因为互为证人的两个同案犯在不可以质证的情形下,通过法庭统筹安排内部合作协调,一个法庭先审判,后一个法庭根据第一个审判的结果审判,结果可想而知。后审判的法庭有组织和领导的撑腰,还有一份其他同僚签字盖章的判决书,就算你提了无数的法律意见,将明晃晃的非法证据摆在面前,相信他们看懂了,也听懂了,只是麻木的表情像极了有电动车护体,一群人闯红灯过马路且不想掉队的路人。

   第四,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是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而通常现实的做法是,县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同时对一个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县级法院审判后的案件事实,怎么可能与中级法院不一致呢?如果不一定,上诉的结果就会一致了。两审终审的制度也可以通过分案审理变相架空了。

   我不知道田莹是否想过会以这种方式回顾执业过往,也不知道田莹的声音是否可以叫醒一些还在“违法分案”的人。但我相信田莹的案子不是个例,如果用权者恪守严以用权,心存敬畏之心,公平正义的呐喊就不会以这种方式回荡在微博热搜了。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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