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一辆车火了:因为自家车位被占,主人反复联系不上车主,一怒之下雇了辆叉车把占位的车扔到了河里。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11月20日发布通报:扔别人车的车位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律师分析认为,车位主人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造成的损失远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刑点5000元,即使全额赔偿损失,恐怕仍然难逃刑事处罚。
但在网络上,这位车位主人却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与共情。不少网友认为,车主占用他人车位,还拒不挪车,侵犯别人的财产权在先,车位主人的行为虽然有些极端,但某种程度上也是被逼的,情有可原。还有网友热心地为其设计辩护策略。
从现有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车主私自占据他人车位,侵犯了车位主人的财产权,如果车主拒不挪车,车位主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应该“合理”。也不是不能用叉车,比如可以用叉车把占位汽车从车位移出放在一边,但直接扔到河里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过于极端了,车位主人将为也应该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
但是,为什么该车位主人会如此冲动?采取极端手段的维权又为什么能得到众多网友支持?这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部分原因在于,很多时候,人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如果事情看起来比较小,可能根本没人管,正当权利无处伸张。比如车位被占、汽车被违停堵住、楼上邻居或者楼下广场舞大妈制造噪音,等等。这些事都实实在在地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掌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至少在事情没有闹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认定这是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他们没有合法授权使用强力介入,最多只能调解。或者虽然依法可罚,但面对为数众多又蛮不讲理的违法者,执法部门也难以真正处罚。比如广场舞噪音扰民,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但实际上,极少有警方处罚广场舞扰民的报道。
理论上,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渠道解决。但是,真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消耗巨大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成本。就拿车位被占来说,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合法的解决途径是去法院提起侵犯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诉讼。但是,起诉先要固定证据,也许还要公证,花钱不说,等待法院立案、审理、宣判,时间可能要几个月。最后胜诉了,得到的判决可能也只是责令对方挪车,停止侵权,最多再付点停车费,承担诉讼费用。被侵权者起诉所能赢得的与诉讼成本完全不成比例,而侵权方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这无疑是助长侵权行为。
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怨气逐渐积累,久而久之,就可能化为戾气,最终爆发。用震楼器对付楼上,向楼下泼水(甚至泼粪)对付广场舞大妈,划车、放气,不一而足。更极端的,甚至可能酿成血案。只是本来有理的维权者一旦选择“以暴制暴”,在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中反而成为违法者,被追究责任。这种情势,令守法者、被侵权者处于困惑与两难之中:要么忍,放弃私力救济,要么诉诸私力救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总之,在看起来“小事”的正当权益被侵犯上,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及时、有力、切实维护。
首先警方要切实执法,对违法者该处罚就要处罚,不能无所作为,或和稀泥。
其次,应该大幅度降低民事诉讼的成本,提高效率,帮助被侵权者以最低的成本维权,让侵权者付出足以让其不敢再次侵权的代价。比如,可以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通过技术手段大幅度提高立案和审理效率,做到有纠纷可以方便起诉,很快得到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也应该对用尽公力救济手段而无法解决问题的被侵权者,在其不得不诉诸私力救济之后,如使用震楼器、或对侵权载体进行某些处置等,也应该有所宽贷,这样才能对恶意侵权有所抑制。否则,对恶意侵权者无所作为、对维权者积极作为,这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挫伤了大众朴素的正义感与“法感情”。
“暴戾”不应被鼓励,但“暴戾”背后的原因也不应被忽视。而只有被侵权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才能避免怨气堆积成戾气,最终酿成大祸。
来源:南方周末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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