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日报旗下某以“政法”命名的社交账号。所发文章第1句话就是明显对法律的无知。它根本不配用“政法”作为自己账号的名字。
按我国的法治精神,政府对于民间活动的任何干预,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授权。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法律谚语,说的就是这个事儿。而地方政府对于业主自治活动的参与,其法律授权主要来源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条例》,该规则仅明确赋予了县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大会进行指导的义务。但是当地这个所谓的政法账号,开篇第一句话,第一个词就是“未经批准” ,请问临沂日报,你们说的这个街道办和社区批准,哪条法律授予它们的审批权?
什么叫做指导,除了立法机关,没有任何人有权对这个词汇做出法律文本之外的解读。而我们哪怕是把《指导规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翻个底朝天,也找不出来对地方政府授予业主大会的审批权限。各地住建部门都是在明面上将业主大会的行政手续称之为“报备”,仅仅在私下里将其当做“审批”来卡业主,临沂日报明显缺乏政治素养,将这种私下里见不得光的手段拿到明面上来说了。另一方,面我国的现行法规,至少在明面上,对私权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临报对此表现的相当无知。
临报的这个社交账号所发表的文章,说明它既不懂“政”,更不懂“法”。建议赶快把账号名字改掉吧。不要叫临报政法了,改叫猴蛇阵法吧。
对我个人来讲,我是坚决反对不规范的业主大会召开形式的,更加反对不规范的表决票。但是。但是。但是。我更反对任何地方政府把“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当屁放。古人所说的两权相害取其轻,我是非常赞同的。面对地方政府的越权,这件事和所谓的赋红码、白衣人等行动,并无任何本质上的不同。在我国,官员常见的两种不当行政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不作为,一种是乱作为。前一种往往会被上级政府部门严厉惩罚,但后一种往往最后以自罚三杯作为结局。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指导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义务而非权力。业主们以合法合规形式自行组织业主大会时,应及时通知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实务当中一般由其授权的街道办、社区代行职责),通知其前来进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来帮助进行表决票设计、表决结果统计、票箱密封等事物,是当地政府提供提供给小区业主的服务,而非对小区业主的管理。这项服务是为了给小区业主们带来更公平透明的业主大会投票,而非是为了剥夺业主们自行组织业主大会的权利。
业主大会在召开之时,当地政府如在合理期限之前收到通知而未前来进行指导,这属于当地职能部门的失职,不影响此次业主大会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司法判例当中,都反复多次印证了此观点。虽然我强烈同意政府部门应该介入业主大会的监督,但我绝不会同意政府部门擅自把自己的指导权擅自升格为审批权,因为在物业服务纠纷发生时,各种维权的方式中,除了打官司之外,唯一能得到法律明确授权的就是成立业主大会。如果地方政府在对业主大会设立“审批”这种门槛。那意味着业主们唯一畅通的救济途径就只剩下打官司一条路了。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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