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2 1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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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日报》旗下的“临报政法”2022年9月30日发布消息,临沂市公安局某分局查处一起小区业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根据报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经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进行劝说,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立、杜某超依法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刘某、张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
仅从报道内容看,公安局认定付某立、杜某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如果付某立、杜某超是小区业主,他们就有权发起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他们在小区布置会场召开业主大会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不违法。
其次,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设立业主大会不需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相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而非“有权”,也就是说,指导和协助是相关部门的义务而非权力。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通知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给予指导或协助违反了法律设定的义务;如果业主未通知相关部门,只能说相关部门可以不给予指导和协助,但不能因此认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违法。相关部门的义务不会因此转移到业主头上。
第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不满足该条件,业主大会可能设立失败,或者其做出的决定会被撤销。但不能因此认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行为违法。
第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里一定要分清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业主大会无需备案,只有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才需要备案。
因此,公安局刑拘付某立、杜某超的行为有待商榷之处有:
第一,认为付某立、杜某超设立业主大会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这个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认为付某立、杜某超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付、杜两个设立业主大会的行为不违法,印制选票当然也不违法。而且,并没有关于业主大会选票印制的法律规定,公安局认为两人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基于上述两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民警没有现场执法依据,其劝说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付某立、杜某超不听劝阻,也不构成抗拒执法。
因此,公安局认为付某立、杜某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规定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该条文看,“其他公共场所”指类似车站、码头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小区再大,主要也是业主活动的场所,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参加业主大会的是小区业主,不是其他不特定公众。公安局认定付某立、杜某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依据也是不恰当的。
综上,仅从报道内容看,不能认定付某立、杜某超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当然,如果有其他因素,比如违反防疫规定,则另当别论,但这个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了。
来源: 网易—— 买一昼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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