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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拨打推销电话,“信息科技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2-09-29|栏目:民事纠纷|浏览次数:14

2022-09-28 21:16·

接到来历不明的推销电话,大多数人直接挂断,市民贾先生却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维权。他将向他拨打电话的某信息科技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9月28日,东城法院发布消息,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维权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12月9日晚8点7分,贾先生收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员工拨打的推销电话,电话中,对方清楚地叫出贾先生的姓名,同时询问贾先生是否有贷款需要。贾先生随即询问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的,电话中对方称,信息来自某网络平台的推广链接。

其后,贾先生就这家公司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未经贾先生同意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认为该公司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贾先生将对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某信息科技公司答辩称认可拨打电话的事实,同意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但表示,他们是依据贾先生在与他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发布的推广链接中,提交了贷款申请,从而获得他的姓名、联系方式,信息公司一方认为,是在合法采集贾先生个人信息后拨打的推销电话,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东城法院审理后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拨打电话,对他进行营销的行为,属于对贾先生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某信息科技公司擅自拨打公众的电话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构成了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说,被告方觉得他们是合法采集贾先生的个人信息,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种主张,即使与该信息科技公司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合法获取了贾先生的个人信息,该贷款代理公司也无权未经贾先生同意授权给该信息科技公司使用,该信息科技公司无权未经贾先生同意向其拨打营销电话,故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对贾先生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贝说,民法典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明确了法律界限,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

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大,自然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签署相关协议时要认真阅读,从源头降低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在接到骚扰电话时,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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